关于中山市工业互联网与数字赋能平台(第一批)拟认定名单的公示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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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府〔2022〕1号)、《中山市工业互联网与数字赋能平台项目认定与奖励实施细则》(中工信〔2022〕119号)等政策文件,我局组织开展中山市工业互联网与数字赋能平台认定工作。
中山市工业互联网与数字赋能平台
(第一批)拟认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拟认定平台名称 |
拟认定方向 |
1 |
中山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中软鸿联(中山)数字赋能平台 |
数字赋能标杆平台(数字化服务类) |
2 |
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
鑫光智造装备及集成系统应用数字赋能平台 |
数字赋能平台(智能制造类) |
3 |
中山鑫泷科技有限公司 |
鑫泷数智安防公共服务平台 |
数字赋能平台(数字化服务类) |
依据:《中山市工业互联网与数字赋能平台项目认定与奖励实施细则》(中工信〔2022〕119号)
支持方向和标准
方向一、支持高水平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赋能平台建设
本方向按照注册资金、场地租金、展示中心、示范产线、标识解析节点等建设情况,每年奖励不多于5家标杆平台,每家标杆平台公司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家平台公司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支持租赁办公场地。对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租赁经营场地,按不高于项目所在地的“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如无则参考当地同类的平均租金)给予租金奖励,单个奖励对象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标杆平台引进落地产业生态企业的经营场地视同平台经营场地,给予相同标准的租金奖励。
(二)支持落地建设。标杆平台公司在中山落地或在中山合作运营,在注册成立中山公司、实缴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并选定办公场地及人员到位后,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金的20%给予标杆平台公司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建设展示中心。对标杆平台公司建设面向公众开放的展示中心,在建成验收后,按照不高于展示中心总建设投入(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投入、硬件投入、软件投入等,不包括示范产线建设)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建设示范产线。支持标杆平台公司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示范产线,建成验收后提供开放示范展示,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软件费用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的奖励,每个标杆平台示范产线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对已通过国家工信部或国家工信部委托单位验收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顶级、二级节点,在各级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总额的1:1配套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如未获得过国家和省奖补资金的,按照节点投资总额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的奖励,每个节点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首次实现年度新增标识注册量超1亿、日均解析量超3万次的节点,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方向二、提升平台数字化智能化服务能力
本方向按照奖励对象完成的绩效给予奖励,每家平台公司每年数字化智能化服务的奖励额度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标杆平台公司每年奖励额度提升至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奖励期限最长3年。
(六)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支持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每年选定1至2家与重点产业链核心节点企业(已认定为中山市总部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领军企业的制造业企业)共建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每年采用揭榜制的方式,竞争性评选出不超过3个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执行合同金额的30%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单个服务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每年可申报不超过2个已认定或评选为省、市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的项目参与竞榜。
(七)支持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支持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为企业建设模式先进、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高的数字化智能化工厂,企业工厂已认定为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的,按照不超过与企业签订实际执行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单个服务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生产共享工厂。支持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与重点产业链核心节点企业(已认定为中山市总部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领军企业的制造业企业)合作,建设数字化生产共享工厂,通过整合和建设企业自身及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在中山的生产能力,开放为中山企业提供生产共享服务,对该共享工厂业务年收入在近3年内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按照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在该数字化生产共享工厂建设中承担的信息化服务(含软件、云资源及网络费用、联网设备及其他信息化设备、调试安装费用等)合同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单个服务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集群协同工厂。支持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牵头与有关行业企业合作,导入各方资源,建设线上线下协同的产业协同工厂,为企业提供生产制造、集中采购、金融、仓库物流等共性、共享服务,对该协同工厂业务年交易额在近3年内首次突破5亿元的,按照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在该数字化生产共享工厂建设中实际承担的信息化服务(含软件、云资源及网络费用、联网设备及其他信息化设备、调试安装费用等)合同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单个服务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支持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支持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为企业建设以生产执行系统为核心、关键设备联网为基础的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在车间已认定为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后,按照不超过与企业签订实际执行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单个服务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为企业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服务。支持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为企业提供“上云上平台”、诊断咨询、解决方案等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包括智能制造一体化解决方案、咨询与诊断、数据分析、算法与大数据、研发设计、软件外包、生产管控、经营管理提升、精准营销、能耗优化、供应链协同、工业设备服务、中台集成、标识解析、技术与管理赋能、产品智能化接入与认证、网络安全保障等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及产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经认定的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定期制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产品与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方案以及重点方向。经审核,按照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完成的绩效给予奖励:对平台公司所实施的符合条件的单个企业服务项目,按照不超过《目录》对应服务项金额的50%给予平台公司奖励;对标杆平台所实施的符合条件的单个企业服务项目,按照不超过《目录》对应服务项金额的100%给予标杆平台公司奖励。奖励对象因服务同一企业而获得的奖励金额每年合计不超过30万元。
(十二)支持提升企业使用率。支持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广泛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云化的工业软件服务,对中山活跃企业(使用平台时间占接入平台时间不低于60%、累计接入平台时间不少于90个自然日的企业)数量超过100家的平台,每额外新增1家活跃企业给予奖励对象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方向三、支持平台汇聚数字化智能化产业生态建设供给资源池
本方向每年每个奖励对象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支持汇集工业APP。支持标杆平台开放资源与标准,汇聚软件、产品解决方案和APP生态资源,对每个完成适配并部署平台的工业APP,按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标杆平台奖励,每年每个标杆平台奖励不超过100个工业APP。
(十四)支持引进落地数字化智能化产业生态。支持标杆平台引进和培育一批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场景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软件、产品解决方案以及智能装备、机器人等产业生态企业落户(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并进驻平台。对在中山取得工业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取得智能装备专利权,并成功应用的新落户中山产业生态企业,每个产业生态给予标杆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每个标杆平台奖励不超过10个产业生态企业。
(十五)支持培育优秀工业APP。对由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或与企业合作申报,获评国家、省、市级工业APP等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方向四、支持培育数字化专业人才
(十六)支持数字化人才培训。对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开班培训企业首席信息官(CIO)、数字化智能化管理人才超过100人或以上(每人平均不低于12学时),其中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属机构考核合格后出具的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培训认证证书超过30人或以上,每年按照培训人员数量、培训时间及经考核合格后出具的培训认证证书等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方向五、支持平台赋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
(十七)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牵头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等开展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等服务,形成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在产业集群已认定或入选国家、省、市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点支持省认定的试点起步区开展诊断咨询工作。
(十八)支持建设重点产业集群数字化服务子平台。支持标杆平台公司围绕我市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与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居、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数字创意等战略性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重点产业集群数字化服务子平台,有效支撑重点领域“工业大脑”。在集群数字化服务子平台建设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按每个集群数字化服务子平台给予标杆平台公司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
1.平台和标杆平台认定基本条件。
(1)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地、纳税地在中山市范围内;或电信运营商中山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依法诚信经营。
(2)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是经市政府批准(含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等确认)引进培育的,或经与我市相关部门或镇街签订平台建设协议的,在中山建设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或数字赋能平台,平台具有明确的服务领域、建设内容、绩效目标。
(3)平台公司须承诺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完成60家及以上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完成30家及以上企业信息化管理人员培训。
(4)落地工业互联网平台需拥有知识产权,平台架构符合工业互联网体系架构,建成平台层和应用层,面向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基本形成工业技术、经验、知识的模型化、软件化、复用化,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生产管控、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工业云化服务,实现降本提质增效。
(5)落地数字赋能平台(共分2类:数字化服务类和智能制造类)需拥有软件或智能制造知识产权,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面向企业数字化转型与智能化改造,在细分场景下整合各类数据资源,聚焦企业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围绕平台化开发、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制造(机器换人)、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等,在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细分业务场景有一个或多个解决方案,具有行业赋能属性。
(6)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衔接国家顶级节点和企业,面向行业、企业提供标识注册、解析和数据管理服务,且应满足《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工信部信管〔2020〕204号)建设、上线等要求。
(7)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须承诺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公司不迁出中山、工业互联网平台或数字赋能平台所有权不改变及不迁出中山、平台的数据不得进行未经同意的转移、不得由于股权变更造成事实上的主体或数据迁出中山。
(8)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应承诺按照规范,实现运营数据共享,实时、动态监测平台发展情况,定期上传统计数据和脱敏数据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和安全保障系统,建立健全的监测、处置、应急、备份等操作规程,具备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及企业用户数据安全。原则上保证平台数据属地化存储(中山市内服务器内存储),未经用户或相关监督部门书面同意不得转移数据。
(10)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需在中山市拥有独立的经营服务场所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硬件条件,原则上专用工作场地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拥有一批相关领域的专业设施设备,拥有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
(11)平台公司或标杆平台公司需拥有一定数量与所提供服务领域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占平台从业人员的比重在40%以上,具有较高的技术服务水平。
2.标杆平台的补充认定条件。
除上述平台认定条件以外,工业互联网标杆平台或数字赋能标杆平台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认定工业互联网标杆平台或数字赋能标杆平台的企业,是标杆平台总部迁入中山市内、或在中山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或由所属单位授权在中山合作运营的中山企业。
(2)标杆平台公司须承诺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完成200家及以上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完成100家及以上企业信息化管理人员培训。
(3)落地工业互联网标杆平台需拥有知识产权,总平台或中山平台架构符合工业互联网体系架构标准关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典型特征,平台能力符合《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方法》所描述的基础共性能力,包括平台资源管理能力、平台应用服务能力等工业操作系统能力、平台基础技术能力、行业服务能力、投入产出效益等能力。面向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形成工业技术、经验、知识的模型化、软件化、复用化,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生产管控、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工业云化服务,实现降本提质增效。
(4)落地数字赋能标杆平台(共分2类:数字化服务类和智能制造类)需拥有软件或智能制造知识产权,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面向企业数字化转型与智能化改造,在细分场景下整合各类数据资源,聚焦企业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围绕平台化开发、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制造(机器换人)、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等,在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细分业务场景有一个或多个解决方案,具有明确行业赋能属性。在解决方案整体数量、行业领域覆盖率、复杂场景突破性、技术先进性、成效显著效果、可复制推广性等重点方面取得成效,并推动其数字产业生态聚集。
(5)数字化服务类标杆平台具有软件部署管理能力、大数据管理与挖掘能力,并对外提供应用程序接口(API)服务或应用运行环境服务、数据存储等规范。智能制造类平台具有智能装备业务数据和控制数据的采集、分析能力,有效管理展示智能装备位置、状态信息,提供远程诊断、预测性维护等服务。
需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申报该项目,请联系政策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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