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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专题项目奖励申报指南
申报时间: 2023-09-14 -2023-10-07 受理部门: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订阅更多
申报条件
  一、奖励对象   “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批复改造方案的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企业、社区和个人)。   二、奖励条件   (一)符合工业厂房建设标准。   1.项目用地不小于10亩(6666.7平方米);   2.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5且不高于3.5,建筑限高50米;   3.新建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层高不低于4.5米;   4.新建建筑楼面活荷载设计标准值不低于4KN/m2,且满足入驻产业承重要求;   5.涉及分割转让的,应同时满足第(二)点自持要求。   (二)符合工业物业自持要求。   对国有土地上工业物业申请分割转让的,产权人自持比例不得小于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的51%,并在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办理不动产(房产)登记之日起自持不少于15年。   (三)符合“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实施条件。   1.改造方案经批准并获得批复文件;   2.项目已按经批准方案实施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四)符合时间要求。   1.申报项目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获市政府批复;   2.项目涉及的全部新建工业厂房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3.对于工业厂房已完成验收,工业电梯未能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验收的项目,本次只申报已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验收部分;   4.新建工业厂房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
支持力度
  (一)建设工业厂房奖励。   对自持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街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奖励。   (二)安装工业电梯奖励。   在项目竣工验收、电梯验收合格后,按10万元/台的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街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补助。   具体详见《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4)“第九条 奖励标准”。
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专题项目2023年度资金申请表(含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1);   (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1.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复印件),项目改造实施主体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国土、规划文件;   3.厂房建设施工许可证;   4.项目改造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经市政府批复的“三旧”改造方案;   6.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等)   7.项目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参数确认材料及证明材料(见附件2);   (四)自持比例确认材料(不动产权证及项目监管协议复印件);   (五)工业电梯验收证明材料(仅申请工业电梯安装奖励的项目需提供);   (六)厂房照片(提供厂房外景和内景的照片各不少于1张);   (七)其他证明材料。
项目来源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中府〔202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