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与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资助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 -
受理部门: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订阅更多
申报条件
资助对象:
试点申报单位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纳税地在中山市;或电信运营商中山分支机构;或负责园区运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支持力度
(一)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试点建设。认定为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试点的,按照不超过园区试点申报单位投入(不含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软件系统与智能化硬件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建设。试点方案经专家评审,按照试点申报单位推动中山企业数字化转型数量、带动被服务企业营收与税收取得成效、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完成50家及以上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基本任务目标)的,重点扶持运用智能化装备和数字技术开展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等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不含本条第(三)项所述的各项贷款本金及利息)15%的比例给予奖补支持,单个产业集群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2.完成上述基本任务目标后,按照营业收入、税收均实现净增长的被服务企业数量,给予试点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的奖励,其中一个指标实现净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的奖励。单个产业集群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3.获得市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应积极申报相关省试点项目。
(三)支持试点申报单位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试点申报单位与被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后,参照《中山市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银行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对试点申报单位实施该合同所办理的银行贷款、订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等,给予试点申报单位贴息。
(四)对重特大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招商项目,或国家、省要求资金配套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资助方式和额度。
项目来源
《中山市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与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资助实施细则》
http://www.zs.gov.cn/gxj/tzgg/content/post_2248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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